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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法律指导意见(一)

   网络拍卖是电子商务活动在拍卖领域的重要应用,经过近年来的探索,拍卖行业主导的网络拍卖活动及有关建设取得了快速发展。为更好发挥网络技术对拍卖行业的推动与促进作用,进一步加快网络拍卖的应用,培育拍卖行业参与电子商务竞争的新优势,规范拍卖企业和拍卖师在网络拍卖中的具体操作行为,根据《拍卖法》、《合同法》、《电子签名法》、《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拍卖企业提出的与网络拍卖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经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专家组会议讨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刊登拍卖公告的网络媒体问题
   根据《拍卖法》第47条规定: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其中“其他新闻媒介”并未排除网络新闻媒介,但并非所有的新闻网站都是可以刊登拍卖公告的合法网络新闻媒介。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第37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其它有关行政法规,只有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并领取相应许可证(目前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网站才是合法的网络新闻媒介。所以,拍卖人在选择刊登公告的网站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该项资质证照。
   在网站刊登拍卖公告无法像报纸刊登的拍卖公告一样留存报纸作为证据,因此,拍卖公司可以向网络新闻媒介索取刊出证明和网页截屏刊样作为存档证据资料,对于网络新闻媒介拒绝出具上述证据的,需要申请公证处对刊登拍卖公告情况办理公证取证。
二、关于拍卖师借助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完成网络拍卖操作问题
   《拍卖法》规定拍卖活动必须由拍卖师主持,并未禁止拍卖师借助或者委托技术人员辅助其工作。在举办网上与现场同步拍卖会过程中,往往更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拍卖师完成同步拍卖的操作。所以,是否使用技术人员,如何使用技术人员,也是拍卖师主持权的重要内容。但在拍卖活动中,技术人员毕竟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能取代拍卖师,否则将违反法律的原则规定。
三、关于网络拍卖中使用降价、增价混合拍卖方式的合法性问题
   降价拍卖也称减价拍卖或“荷兰式拍卖”,喊价从最高价位开始,依次下降,一旦有竞买人应价并高于或等于底价,拍卖即可落槌成交。但在使用降价拍卖方式拍卖的过程中,往往会有在第一个竞买人应价的基础上又有其他竞买人要求加价的情况出现,至此拍卖即须转入增价程序。
   上述增减价混合的拍卖方式正是《拍卖法》“价高者得”原则的基本要求,在网络拍卖中可以采用。但为避免竞买人对此产生歧义,建议拍卖人提前将降价、增价混合方式的相关拍卖规则和程序告知竞买人。
四、关于网络拍卖中优先权的处理方式问题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可以采取跟价法或询价法。
   跟价法,是指拍卖人在拍卖前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当出现最高应价时,优先权人如果愿意以该价格接受,则应主动表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接受表示的,则标的物拍归该应价更高的竞买人。
   询价法,是指拍卖人通知优先购买权人到拍卖现场,当出现最高应价时,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该最高应价购买,如其愿意购买且再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其不愿购买,则拍卖标的由最高应价者购得。
   到目前为止,对于任意拍卖的优先购买权行使程序,并无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同的拍卖公司在其拍卖过程中也各有不同做法。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拍卖过程的有效性,降低法律风险,建议拍卖企业在引入网络竞价时首选采用“网络与现场同步竞价”方式,并更多地采用询价法处理同步竞价时的优先购买权问题,这种方式也是在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活动中被明确采纳的一种方式(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五、关于拍卖参加者对网络拍卖平台误操作的纠正问题
   网络拍卖仍是新生事物,拍卖师、平台运营方的网络操作员、竞买人都有可能发生误操作。由于各方在网络拍卖法律关系中的的权利义务差别很大,所以应当根据误操作的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一)拍卖师误操作
   在网络拍卖进行过程中,拍卖师出现误操作并及时发现的,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并向拍卖参加人妥善解释。这既是拍卖人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拍卖师主持权的一种体现。但是,在拍卖会已经结束甚至拍卖标的已经交割完毕的情况下,拍卖公司以误操作为名义自行宣布重新拍卖或者取消交易的,会产生较大法律风险,建议拍卖公司与相关拍卖参加人妥善协商处理善后,必要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竞价记录员误操作
   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制作拍卖笔录。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中,既有线下笔录,也有线上笔录。竞价记录员录入到系统中的竞价记录是线上笔录的一部分内容。
   对于正在进行中的拍卖,竞价记录员一旦发现录入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对于已经结束的拍卖,则应当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影响拍卖结果的错误,需要根据情况确认拍卖会是否有效。例如,录入错误导致最高应价识别错误的,拍卖师根据错误信息做出的错误决策应当及时更正。对于拍卖会已经结束,甚至拍卖标的已经交割完毕,无法更正的,应当根据情况及时沟通解决,沟通不成的,拍卖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不影响拍卖结果的录入错误,可视视频记录的拍卖会现场情况进行更改。
   (三)竞买人误操作
   网上竞买人最容易出现的误操作就是“出价错误”。拍卖人应当按照拍卖法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竞买人出价错误问题。
   根据《拍卖法》及拍卖平台相关规则,竞买人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密码,对使用自己用户名、密码进行的操作承担责任,不得擅自以“误操作”为理由予以反悔。但对于明显的误操作情况以及竞买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出价失误的,竞买人及时向拍卖人提出后,拍卖人应当妥善处理。必要时,拍卖人可暂时中止拍卖,排除错误出价的影响并向各方说明后继续进行拍卖。
   对于拍卖已经结束,并且竞买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出价为误操作的,其单方面要求修改出价的要求不能被接受,否则将严重影响拍卖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六、关于网络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签署问题
   网络拍卖通常不能像传统拍卖一样现场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法》也并未排除通过电子方式签署成交确认书的可行性,这为拍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签署“电子成交确认书”提供了路径。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还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由此可见,通过电子方式签署的,可以根据需要调取查用的电子《成交确认书》可以视为书面的成交确认书,符合拍卖法对《成交确认书》的基本要求。但一定要注意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均不能采用“电子成交确认书”的形式确认拍卖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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